论行政处罚的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

摘   要
    新《行政处罚法》33条对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。建立行政处罚的责任原则,有助于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,并修正以往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“主观责任”模式。从责任学说的演变过程来看,责任的诠释实际上是在不断地发生着改变。我国现行的责任原则主要采用过失推定的方式,但并不局限于这种方式。立法对一般过失和客观责任的模型都有一定的空间,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部门的处罚规则中,都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。在多重责任的模型中,应将主观责任与过失推定相结合,将主观责任与主观责任相结合。

关键词:行政处罚;责任主义;主观责任;客观责任



目录
摘   要 1
一、我国行政处罚责任主义的明确 3
(一)原《行政处罚法》责任要件的争议 3
(二)新《行政处罚法》责任条款的明确 3
二、责任主义的理论变迁 3
(一)主观责任的确立:从结果责任论到心理责任论 4
(二)主观责任的拓展:从心理责任论到规范责任论 4
三、过错之内一行政处罚中的主观责任 4
(一)主观责任的正当性 4
(二)主观责任的基本模式 4
四、过错之外一行政处 罚中的客观责任 5
(一)客观责任的必要性 5
(二)客观责任的限制 6
结  论 7
参考文献 7
扫码免登录支付
原创文章,限1人购买
是否支付36元后完整阅读并下载?

如果您已购买过该文章,[登录帐号]后即可查看

已售出的文章系统将自动删除,他人无法查看

阅读并同意:范文仅用于学习参考,不得作为毕业、发表使用。

×
请选择支付方式
虚拟产品,一经支付,概不退款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