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规则构建
建立我国现行行政程序中的行政调处制度,需要从调处制度的必要性,调处制度中的有关问题的界定,调处制度中具体的调处制度,以及调处制度中具体的调处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。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体制下,有必要从体制上构建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调停机制。对建立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、建立制度所涉及的有关概念、建立制度的详细讨论。在法律上,正当性瑕疵可以进行调处,而其他违法瑕疵则不能纳入调处范围,即使是在案件本身存在的情况下。在制度构建上,从费用与操作两个角度出发,采用了“调审一体化”的方式。同时,由于行政权力的特点,加强了对调处请求的进入以及调处协定的内容的审查。“容错”的认定,侧重于认定“滥用职权”或“明显不当”,是否违反了调解的约定,是否损害了另一方的正当权益。在行政调解方面,我国目前的行政调解还是坚持“禁”的理念,因此,从现有法律条文及理论上的蛛丝马迹来判断,应当审慎地设置规范。在适用调解规定或适用调解行为的初期,该规定尚处于自我完善和不断修正的时期,因此,还有待于不断地从实际中的经验和理论上的不断完善。
关键词:调解规则;撤诉;自由裁量权
目 录
摘 要 I
引 言 - 1 -
第一章 构建行政诉讼调解规则的必要性 - 2 -
第一节思想上的创新与改进 - 2 -
第二节对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的实践需求 - 3 -
第二章构建行政调解体系若干问题 - 4 -
第一节浅析《行政诉讼法》101条中的调处条款 - 4 -
第二节行政诉讼调解与行政复议的比较及其在二者之间的联系 - 4 -
第三节行政性调停与当事人撤销起诉之间的联系及其区别 - 5 -
第三章关于具体的行政调处体系构建的探讨 - 6 -
第一节调解原理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 - 6 -
第二节对一个具体的仲裁流程进行分析 - 6 -
第三节行政调解的效力及弥补不足 - 7 -
第四章 结论 - 8 -
参考文献 - 9 -
致谢 - 10 -